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通知

3122 / 2026-02-05 01:54:54 世界杯主题歌

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通知

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2025)粤01破申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冯向东对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蛋壳公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2025)粤01破37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为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指定管理人后, 蛋壳公寓公司将由管理人接管,蛋壳公寓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管理人同意私自处置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蛋壳公寓公司的行为。

为做好资料交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拟接管蛋壳公寓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蛋壳公寓公司包括不动产、动产(车辆、存货、机器设备等)和其他权利(股权、股票、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等)在内的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蛋壳公寓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 U 盾及密码、银行票据;

3、蛋壳公寓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4、蛋壳公寓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证、印章备案证明、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5、蛋壳公寓公司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与税务机关的往来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备案回执等)、完税凭证等税务资料以及公司审计、评估等资料;

6、蛋壳公寓公司的批准设立文件、验资报告、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7、蛋壳公寓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8、蛋壳公寓公司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他案件材料(包括财产查封清单);

9、蛋壳公寓公司的在职职工明细等人事档案文件;

10、蛋壳公寓公司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1、蛋壳公寓公司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蛋壳公寓公司如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并移交(参照上述第一点)。

三、管理人接管时,蛋壳公寓公司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相关工作人员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四、上述财产及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若贵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存在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拒不向管理人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作为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百二十八条等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责任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准备好上述移交资料,与管理人联系落实具体接管事宜。

特此通知。

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0月28日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64楼6405-6406单元 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及电话:李翠燕 13678915431

邮箱:licuiyan2014@163.com

附:

1、(2025)粤01破申581号《民事裁定书》

2、(2025)粤01破37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2025)粤01破379号《公告》